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家有好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19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卢国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家有好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5号7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利,员工。
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有好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21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有好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8,408.7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家有好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8,408.7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鸣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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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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