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653号
申请人:南京海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辰知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海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辰知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4265号】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知辰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72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起诉时曾将**列为共同被告,后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23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2苏03**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南京海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辰知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辰知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辰知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