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郊汀粥小吃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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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0282号之二
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UBWR3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8658(商务托管)。
法定代表人:周莲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波市鄞州东郊汀粥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J47W7X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桃源街252、256号中的1-11、1-12,滨江商业广场122号1-21、123号1-22。
经营者:***,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思聪、楼秋霞,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小辉,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东郊汀粥小吃店、***、第三人王小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2日,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宁波市鄞州东郊汀粥小吃店支付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装修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东郊汀粥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东郊汀粥小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33元。合计858元,由原告宁波甬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林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