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2651号
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时代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迟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振腾,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甲>
法定代表人:李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妮妮,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住所地青岛市市**辽源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新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琼
人民陪审员 郭 斌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