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财保547号
申请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迟永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宋文,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担保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6、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7、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8、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9、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10、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11、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12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6、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7、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8、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9、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10、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11、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12号-12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立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