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585号
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永杰。
被告: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
被告:青岛青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梅。
被告:***。
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青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