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384号
申请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HDNAXH。
法定代表人:白雪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雪,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本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3578XK。
法定代表人:宋文,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的土地(权属证号: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9号)。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单独所有的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5号)、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号)、青岛市市北区××路××的房产(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7号)、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路××号的房产(鲁(2021)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的土地(权属证号: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9号)。
二、查封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屋。
三、查封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屋。
四、查封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路××的房产(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屋。
五、查封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路××号的房产(鲁(2021)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