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440号
原告:青岛兴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音峡路22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211室。
法定代理人:***,董事。
被告:青岛城发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308室。
法定代理人:***,董事。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2-23层。
法定代理人:***,董事。
第三人:青岛深度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楼207。
法定代理人:李**,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兴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发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兴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