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4执恢277号
陕西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欣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欣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20年申请执行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6280元。
执行中,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欣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陕西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6280元。陕西欣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恢277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