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36号
原告: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任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黎世安,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蔡明利,男性,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智勇,男性,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陕0323财保24号民事裁定,对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予以冻结。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文翠
人民陪审员 王德堂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