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辰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3财保24号
申请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实际经营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维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