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辰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42号之一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3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727732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172773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7268元;
三、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9750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