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36号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27732元、受理费726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案款5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案款1227732元及受理费7268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并扣划执行费197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3执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