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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辉利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30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51号(清华园)1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5052371R。
负责人:郭跃祥,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慧芳,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天四,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岩市辉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西安段(汇景大厦)松涛阁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14861M。
法定代表人:林炼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财富酒店商务区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3365J。
法定代表人:游育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国峰,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林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游育云,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廖玉婷,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林国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郭丹,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国明、郭丹、林国峰、林芳、廖玉婷、游育云、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辉利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闽08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678292.26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在其他系列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芳、游育云所有的:1、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陂路286号(西山安置小区二期)D1幢102{房产证号:20××30、土地证号:龙国用(2013)第019119号};2、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松柏花园)8幢606{房产证号:20××04、土地证号:龙国用(2008)第222678号};还于2019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林国明、廖玉婷、游育云所有的闽F×××××号汽车、闽F×××××号汽车、闽F×××××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1年8月6日止),但未实际扣押;上述房产经拍卖,扣除偿还抵押欠款外,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得拍卖款15267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802执3068号一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