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财保17号
申请人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546元,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保额为1050546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546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庄亦兵 审判员  雷斯凡 审判员  刘锦仁
书记员  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