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财富酒店商务区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3365J。
法定代表人:游育云。
被告:梁俊华,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公民身份件号码3526××××36510。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俊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已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