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异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沙河镇朝阳社区19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清民,经理。
第三人:李伟,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滕州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李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在2013年6月13日进行增资3006万元,增资人为股东李伟,验资报告载明的枣庄银行滕州支行账户8080********不存在,李伟未实际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追加李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300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鲁04民终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438700元及利息(以4387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12日,本院以(2020)鲁0481执266号立案执行。2020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0)鲁048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遂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伟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成立,股东王开迪、孔德国、李诗水。2009年5月13日,公司变更股东为李伟、周洪卫、马运强,李伟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66.66,出资方式货币;周洪卫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6.67;马运强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6.67。2013年6月20日,公司变更股东为李伟、李书山,李伟认缴出资4907万元,持股比例98,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3年6月13日,实缴出资额4907万元,实缴出资方式货币;李书山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2,实缴出资时间2001年8月25日。2020年8月18日,公司变更股东为李伟、孙清民,李伟认缴出资5002万元,认缴出资比例99.9001,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3年6月20日,李书山认缴出资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0.0999,认缴出资时间2013年6月20日。2013年6月13日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载明:李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6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货币,于2013年6月13日缴存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枣庄银行滕州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8080********账号内3006万元,且有附件银行询证函、账户交易明细、枣庄银行进账单、转账收据。2022年1月4日,枣庄银行滕州支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枣庄银行滕州支行没有账户信息,账号8080********不存在。2022年3月2日,枣庄银行滕州支行出具说明:经查询,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枣庄银行滕州支行开立账户,账号8080********不存在,账户内于2013年6月13日缴存3006万元的情况不属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申请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3342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48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公司登记信息,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银行询证函、账户交易明细、枣庄银行进账单、转账收据,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因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确定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核实,2013年6月13日股东、出资人李伟缴存新增注册资本3006万元不实,其并未缴纳新增出资,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李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伟为本院(2020)鲁0481执266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300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王奉潮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