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5年05月06日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xxxx5714,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40xxx273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3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狄瑞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