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成、吕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4326号
申请人:杨成,男,汉族,19***年5月19日出生,住滕州市。
担保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吕高峰,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费县。
被申请人: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强。
申请人杨成与被申请人吕高峰、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高峰工资收入50万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滕州市**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在滕州市***房屋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吕高峰工资收入50万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杨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