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工如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建工如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如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工如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