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财保119号
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225弄2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40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2,825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2,8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童惠珍

书 记 员

徐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