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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3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MWGMU4K。

负责人:俞飞。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40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72650594G。

法定代表人:陈玉广,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02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