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3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MWGMU4K。
负责人:俞飞。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40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72650594G。
法定代表人:陈玉广,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02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