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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破73号
申请人: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3幢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卫,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临海市何地建筑咨询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伟程时代广场B幢903室。
经营者:何卫。
被申请人:温岭市宝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下河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陆于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何地建筑咨询事务所以温岭市宝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宝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宝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本院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11月9日,管理人刊登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1年12月14日。经发函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宝地公司无税收债权。经查询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地公司无在册职工。现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无其他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联系,申请人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何地建筑咨询事务所亦未进行债权申报。因宝地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账册等,管理人无法通过审计方式确认负债情况,故以宝地公司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为由要求驳回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何地建筑咨询事务所对宝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宝地公司债权申报期届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管理人查明无前期欠缴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何地建筑咨询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宝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华杰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梁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