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北有色物化探总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36号
原告:西安西北物化探总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波,系该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魁,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被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矗,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西安西北物化探总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西北物化探总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北物化探总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6.5元,减半收取13103元,由被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发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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