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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67号
申请保全人: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82701751C,组织机构代码:68270175-1,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楼。
被保全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组织机构代码:13475076-3,住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被保全人: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6697738U,组织机构代码:79669773-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3幢901-908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120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80094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8009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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