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67号
申请保全人: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82701751C,组织机构代码:68270175-1,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楼。
被保全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组织机构代码:13475076-3,住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被保全人: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6697738U,组织机构代码:79669773-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3幢901-908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120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80094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8009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