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780号
原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3幢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华荣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华荣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华荣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华越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