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3幢90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6697738U。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丁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丁某,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0执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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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