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136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宁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5,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裘陆道。
被执行人:昆山圣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W,住,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微山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4851-1,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新鼎案商务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朱从存。
被执行人: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住所地昆山市周,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贤照。
被执行人:吕习转,女,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吕贤照,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汪自文,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朱从存,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孙建明,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宁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圣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吕习转、吕贤照、汪自文、朱从存、孙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83民初1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圣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吕习转、吕贤照、汪自文、朱从存、孙建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圣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吕习转、吕贤照、汪自文、朱从存、孙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561833.6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