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10176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与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0176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NQW0N7G。
经营者:凌泽全,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5485116。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诉被告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香进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68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  姚金龙
人民陪审员  郏雨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