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民初389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培,系原告亲属。
被告: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54851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原告***诉被告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