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1307室。 法定代表人:龙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52745.7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3927元,合计3186672.7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其中,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结欠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01830.6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执行义务2301830.6元及对应金额承担的执行费25418元,本院扣除全案执行费33927元后,余款2293321.6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愿意履行(2022)苏0505民初5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拖欠XXXXX而无法开具XXXXXX,导致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款而引发本案的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法院与XXXXXX协调XXXXXXXX。本院通过昆山法院向XXXXXX,协商由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但XXXXXX回复,因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拖欠XXX多万元,且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肯配合到XXXXXX解决问题,故无法协助法院办理由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对于余款的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再查明,针对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仍有的625647.84元工程款债权,本院依法向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履行通知书,但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XXXXXXXXX的原因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不得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代位诉讼。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于余款的执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直接向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代位诉讼。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执行笔录、XXXXXX的回函、苏州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