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笃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笃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3648号 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锦孚泰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后海西社区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笃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号北京中长兴工业园内7号楼五层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笃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 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25元,由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