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798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798号之一
原告: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潘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戴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阴中昊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468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70900元)。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顾 羽 鸣
人民陪审员 杨 群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