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525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永军。
第三人:韦心正,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