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525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永军。
第三人:韦心正,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韦心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