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604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71022,住所地江阴市长***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3433023X,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振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