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604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71022,住所地江阴市长***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3433023X,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振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华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