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60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被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3828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41760元/年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受理费318元,执行费478元,以上共计390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0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张海波于本裁定送达后10日内将《商业门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11号门面(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