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628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路98号科创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006165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1754951。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上诉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基于已与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和解的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1元,减半收取7185.5元,由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