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83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876U,住所地江阴市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筱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61692U,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士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45200元以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苏B×××**汽车,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富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