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817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蓟县侯家营镇企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蒙玉静,经理。
原告***与被告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