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818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明,天津中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娜,天津中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爽,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田佳军,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邱照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男,该单位职工。
第三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三马路东方商厦旁水泵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蒙玉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霍立刚
审 判 员  陈 达
人民陪审员  张立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宇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