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831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4号天发科技园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琰,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东方商厦旁水泵站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