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卓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306号
申请人:淄博卓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纬二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孙滨,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200甲301。
法定代表人:王继禹,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卓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卓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5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卓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卓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新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