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499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与淄水东路交叉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T6A1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驷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800弄35号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269376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驷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5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