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宏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尊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7336547K。
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尊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C3栋4层4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8Y6F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5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尊德电推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