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明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平原村。
负责人:**起,主任。
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上诉费金额及交费期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