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宏泰建筑有限公司

**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694号 申请人:**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733654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平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81ME07121566。 法定代表人**起。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9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成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