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733654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81ME0714362L。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市******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