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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市******村民委员会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733654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81ME0714362L。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市******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