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6民初4506号
原告:**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平原村。
法定代表人:**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073015.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原告先后承建了被告一期、二期、三期、四期的宿舍楼和综合楼工程,上述工程早已经竣工验收并已入住和使用。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建设工程进行了相应的结算和对账,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29073015.02元未付。现在为工程款支付事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平原村委会辩称,被答辩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恶意重复起诉,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首先,2019年4月30日被答辩人以同样的理由对答辩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被答辩人自觉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4日撤回诉。现被答辩人再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明显系重复恶意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第二,答辩人开发的投资项目,被答辩人于2019年3月18日中标,但其迟迟未能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与前期开发单位协议一致并进行补偿,导致答辩人开发项目迟迟未能开发,给答辩人造成了巨额损失。后经答辩人核实,被答辩人与另一报名单位山***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关联关系且四家单位的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可以认定为相互串通报价,应取消被答辩人的中标资格同时要求其赔偿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沟通希望双方达成和解,其同意撤回起诉,并请求答辩人尽快退还其交纳的21333300元收益款。后经**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协调,考虑到当时被答辩人的实际困难,答辩人没有追究被答辩人的责任,并退还了其交纳的21333300元的收益款,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现被答辩人再行提起诉讼,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合同包括价格等的主要内容都是用签字笔手写,并且有非常多明显改动的痕迹,合同未加盖骑缝章,主要内容和更改处也没有加盖确认章,被答辩人使用的公章也明显不同,因此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合同存在明显伪造、变造的情形,真实性根本无法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被答辩人无权据此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工程款项。
涉案建设项目系住宅开发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涉案建设项目系须强制招标的项目。被答辩人在未与答辩人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涉案建设项目系至少取得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揽的项目范围,但根据答辩人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结果,被答辩人于2016年2月16日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二级资质,其在施工时明显属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项目施工合同同样为无效合同。
涉案和泰社区项目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施工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项目施工合同据此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被答辩人利用答辩人为村民委员会,不是专业的开发建设单位,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建设开发专业技术人才和经验,利用其自身专业建筑知识和经验的强项及村民不懂建筑行业的弱点,欺骗答辩人未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而是直接与答辩人签订远高于同时期、同类工程市场价格的施工合同,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该合同更因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构成无效合同。
被答辩人并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涉案工程至今仍未完成竣工验收。第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但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利用答辩人缺乏相关的建设开发专业技术人才和经验,大量工程并未按图施工,而是擅自改变施工内容、偷工减料,例如:(1)设计图纸墙体材料设计MU15-20烧结多孔砖,而施工方采用MU15-20煤矸石烧结实心砖,致使主体承重大增,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安全;(2)设计图纸外套窗设计为双线条,而施工方采用单线条;(3)设计图纸有上屋面天窗,但施工方去掉未进行相应施工;(4)设计图纸规定上坡屋面山墙上有挑檐,施工方去掉未进行相应施工;(5)设计图纸规定上外墙窗套线条、空调等热桥部位做保温处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保温施工;(6)设计图纸规定室内为双卫,但施工方将主卧卫生间处相应给排水、电、暖等均未作施工,最后直接取消了设计的卫生间;(7)设计图纸上规定有坡屋面设计并有详细的做法,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坡屋面的施工:(8)设计图纸上规定有平屋面设计并有详细的做法,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平屋面的施工;(9)设计图纸上规定有变形缝两侧墙保温做法,设计墙内侧设20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施工;(10)设计图纸上规定有闷顶楼层面设计并有详细的做法,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施工;(11)设计图纸上规定有太阳能基座,但施工方并未进行相应的施工;(12)设计图纸上设计有分户墙,设计墙两侧各设15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施工;(13)设计图纸规定与不采暖楼梯相邻隔墙,设计墙外侧设20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的施工;(14)设计图纸规定室内门设计按L92J602(每橦约230樘),但施工方未进行相应施工。被答辩人上述未按图施工的部分还只是从外表可查的明显未按图施工的部分,隐蔽施工部分同样存在大量未按图施工的情形,因被答辩人一直未向答辩人提交全套的施工技术资料,在对涉案工程进行相应质量鉴定前,答辩人尚无法进行一一列举,但多处楼体已经存在严重的墙体开裂的情形,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对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要求被答辩人严格按图纸规定进行维修、整改或重建并赔偿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权利。第二,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共同组织进行。但经答辩人多次催告,截止目前,被答辩人都未向答辩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更未向答辩人移交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致使涉案工程至今都未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因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更不存在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的问题。
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造价已远超同期市场价格,严重显失公平,按市场价格答辩人已超付被答辩人近2000余万元,被答辩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平原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涉案合同的单价及所谓的结算明细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被答辩人工程造价的依据。首先,因被答辩人至今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案工程至今仍未进行竣工验收。在未进行全部的竣工验收前,双方不可能完成竣工结算,同时被答辩人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不仅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影响使用功能,同时未施工部分的相应单价亦未予以调整减,显属欺诈。
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二期施工合同单价1475元/平方米的部分存在明显的改动痕迹,且整体工程的结算单价均远高于同时期同类工程的市场单价,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答辩人及平原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主张的一期工程的单价为970元/平方米,二期工程单价为1475元/平方米,三期工程单价为1200元/平方米,四期工程单价为1380元/平方米,办公楼的单价更是高达1500元/平方米。涉案工程陆续于2010年底到2012的7月开始开工建设,被答辩人主张的一期工程970元/平方米的单价就已经远高于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单价。2011年钢筋、混凝土等主材的价格较2010年都有大幅下降,远低于2010年的价格,二期工程的单价却高达1475元/平方米,其单价已远高于其实际建材成本的一倍多。经答辩人咨询相关工程造价机构,涉案工程建设时期,同类工程的市场单价大约在600元~700元/平方米左右,被答辩人施工的全部工程大约在70000平方米左右,其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50000000元,而现在其主张的结算价格却高达96540000余元,已经超出了市场价格近一倍。
截止目前,答辩人已然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67000000余元,相比市场价格,已经超付了被答辩人近20000000余元的工程款,被答辩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答辩人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手段追回流失的集体财产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答辩人向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金属门窗厂、***(车库门)、***(栏杆)以房抵顶支付的材料款2413607元,此款项为答辩人代被答辩人支付的材料款,因此应从被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最后,答辩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答辩人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市场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平原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被答辩人并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使用功能缺陷,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造价远超同期市场价格,严重显失公平,被答辩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平原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然构成欺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宏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0年9月18日二期施工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和泰社区二期5#、6#、9#、10#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2010年10月31日一期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2012年7月5日办公楼施工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2011年10月18日和泰社区三期7#、8-2#、11#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2012年10月和泰社区四期8-6#、8-7#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据2.和泰社区一期2#、二期5#、9#住宅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据3.**市好生街道工作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据4.2019年1月11日对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工程款往来对账单打印件一份;证据5.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两份、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企业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两份;证据6.基槽验收申请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五份、地基与基槽结构验收申请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三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竣工工程验收申请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两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主体验收申请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两份、主体结构验收申请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三份;证据7.宏泰公司补充提交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表原件一份。
经质证,平原村委会对宏泰公司提交的证据1.2010年9月18日二期施工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仅在第二页加盖有所谓双方的印章,第一页没有任何双方的签字确认,合同也没有加盖骑缝章;对和泰社区二期5#、6#、9#、10#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有异议,该合同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支付处固定价格每平方米1475元,存在明显的修改痕迹,且修改的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双方当事人的签章确认,该合同采用的是九九版示范文本,内容均由签字笔填写,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也没有注明开工及竣工日期,更没有加盖骑缝章,该合同加盖的被告的印章与第一份合同的印章不一致;对2010年10月31日一期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仅在第二页加盖了双方的印章,第一页没有任何签字**确认,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该合同存在涂改和添加,且在涂改和添加处同样没有签章确认;对2012年7月5日办公楼施工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仅在第二页加盖了双方的印章,第一页没有任何签字**确认,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且在第四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处有明显的签字笔修改痕迹,合同第二页也有大量的修改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价格等主要部分也没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对2011年10月18日和泰社区三期7#、8-2#、11#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合同内容由签字笔填写,没有加盖骑缝章,加盖的**县好生镇平原和泰社区建设指挥部公章不是被告的公章,该合同专用条款仅约定了采用固定价,却没有约定具体的价格;对2012年10月和泰社区四期8-6#、8-7#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有异议,该合同同样采用建设部九九版的示范文本,内容有签字笔填写,没有加盖骑缝章,加盖的**县好生镇平原和泰社区建设指挥部公章不是被告的公章;对证据2.和泰社区一期2#、二期5#、9#住宅楼工程结算核报告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有异议,被告均未提交和泰社区一至四期合同、审核报告及结算明细表的原件,因村委会换届,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份审核报告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也远高于市场同期造价,不能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3.**市好生街道工作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需庭后核实其证明的2014年村两委班子任职情况是否属实;对证据4.2019年1月11日对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真实性无异议,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已经向原告共计支付了67275877.59元,被告支付的款项远超过同期涉案工程的市场造价近20000000余元;对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工程款往来对账单打印件一份有异议,被告均没有和泰社区一至四期结算明细表的原件,因村委会换届,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份结算明细表确定的工程造价也远高于市场同期造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21333330元收益款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合作收益款项,该款项的所有权理论上已经归被告所有,只是由原告继续进行开发相应的土地项目即可。在2019年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告的经营处于极度困难的状态,被告通过好生街道办事处与原告协商,请求解除原来双方的土地合作项目,将合作款项的收益款退还原告,以帮助其渡过难关,被告承诺撤回就本案第一次向被告的起诉,并保证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在此情形下被告将该款项退还给了原告,帮助原告渡过了难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其获得人身自由后违反承诺,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有违双方协议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被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对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处没有任何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且加盖的公章同样不是被告的公章;对宏泰公司补充提交的交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表原件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宏泰公司在第一次起诉及本次诉讼法庭调查终结前均未向本院提交结算明细表的原件,且其在前的陈述均是没有原件,为此法院也专门到好生街道办事处经营站调查,经营站亦没有原件,因此对该原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宏泰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已远超同期市场价格,严重显失公平,按市场价格平原村委会已超付近20000000余元,涉案工程至今仍未进行竣工验收,不可能完成所谓的竣工结算。宏泰公司提交的合同在价款部分有明显改造痕迹,且其主张的整体工程结算单价均远超同期同类工程市场单价,显失公平,损害了平原村委会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应同意平原村委会的鉴定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或驳回宏泰公司诉讼请求。
平原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9)鲁1626民初2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据2.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据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平服务平台网页查询打印件复印件一份;证据4.和泰社区工程施工图及**宏泰建筑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相关证据及说明复印件八页。
经质证,宏泰公司对平原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主张该案撤诉并不是因为证据不足,撤诉行为系当事人行使的合法权益;对证据2有异议,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方在2007年已经取得三级建设资质,其资质完全可以承接涉案工程;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系打印件,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7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平原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证据2本身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平原村委会提交的证据3系打印件,且未附相关合同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系涉案工程的部分图纸,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平原村委会“两委”班子任职情况为:***担任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支部委员为**起、***;村委委员为***、***。2015年6月2日,***辞去平原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职务,**起主持支部工作,***主持村委工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平原村“两委”换届后任职情况:**起担任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支部委员为***、***;村委委员为***、***。
2010年9月18日,平原村委会(甲方)与宏泰公司(乙方)针对平原村和泰社区第二期工程建设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数量:在第二期工程规划确定后,按第二期规划要求社区内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投资建设,所规划建设的户型双方共同确定;二、工程的管理要求:按照规范施工要求,双方共同管理;三、质量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个社区的入住,甲乙双方要以创造合格文明工程为目的,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双方共同协商,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乙方要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施工,确保每项工程达到合格优良的标准要求......,该协议还对社区的配套设施、楼房的定价销售、利益分成办法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平原村委会在该合同甲方处加***,***、***在甲方代表人处签字。
上述平原村和泰社区第二期工程协议签订后,平原村委会(甲方)与宏泰公司(乙方)双方针对和泰社区二期5#、6#、9#、10#楼建设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和泰社区二期5#、6#、9#、10#楼;工程地点为和泰社区驻地;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暖施工图纸内容;工程承包内容为工程内容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质量标准为山东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合格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全部带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期结算工程款,固定价每平方1475元。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平原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在该合同上加***,***、***、**起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宏泰公司作为承包人在合同上加***。该施工合同上部分内容空白,部分内容为手写内容。原被告均在该合同每一页上加***。
2010年10月31日,平原村委会(甲方)与宏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根据工程数量,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图纸的建筑面积,由甲方与乙方按每平方970元结算工程款(包括全部土建工程、内外装、水电、门窗等所有整体工程项目);二、工程要求:乙方要按照甲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图纸要求,严格施工。所有内外装用材和配套产品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双方签字共同确定生产厂家和品牌,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质量合理定位;三、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要通力合作,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内、外装的施工方法和做法,乙方要按照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图纸的施工要求加强沟通,自觉服从甲方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施工,确保每项施工工序达到优良的标准要求;四、付款方式:甲方要按照乙方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按期付款,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40%,内外装竣工后付工程总造价的4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15%,剩余5%为工程保证金,按照施工标准要求到期付清(按保质期)。该协议还载明该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协议上手写载明按2003年消耗量定额计算面积。平原村委会在甲方处**,***、***、**起在代表人处签名。乙方处加***公司公章,代理人**签字。
2011年10月18日,发包人**县好生镇平原村与宏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发包人处加盖了**县好生镇平原和泰社区建设指挥部印章,***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和泰社区第三期工程7#、8-2#、11#楼,工程地点为和泰社区驻地;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暖施工图纸内容;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等价位的浮动及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的费用及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等;工程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交付后一年支付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约定的各工程项目保修期相应返还;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2年7月5日,平原村委会与宏泰公司针对和泰社区综合办公楼工程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工期要求:开工时间2012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5月1日;工程范围根据变更后的图纸及现行规范、标准为基础,按图纸建筑面积结算工程款,包括全部土建工程、内外装、水电、门窗、通风、消防、采暖等所有整体工程项目;付款方式:本工程图纸未变更前以固定总价合同约计6950000元(工程竣工按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总价款)。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付清(保质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该协议甲方处加盖平原村委会公章,***签字确认,乙方处加***公司公章,代表人**签字。
2012年10月,发包人**县好生镇平原村(甲方)与宏泰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和泰社区第四期工程8-6#、8-7#楼;工程地点:和泰社区驻地;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暖施工图纸内容;工程范围为工程内容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款支付:乙方全部带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期结算建设工程款,固定价每平方1380元。该合同发包人处加盖**县好镇平原和泰社区建设指挥部印章,法定代表人处有***、**起、***的签名。
上述协议及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对协议及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2014年9月9日,原被告共同签字**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证实和泰社区一期2#住宅楼、二期5#住宅楼、二期9#住宅楼已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2014年10月12日,平原村委会委托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和泰社区一期2#楼、二期5#、9#住宅楼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计结果为上述住宅楼审定工程造价为21981339.22元。原被告共同出具的上述和泰社区一期2#楼、二期5#、9#住宅楼工程结算书亦载明:一期2#楼平方造价970元,总价款5299727.89元;二期5#楼平方造价1475元,总价款8358900.23元;二期9#住宅楼平方造价1475元,总价款8322711.10元,以上合计21981339.22元。平原村委会在上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中加***,***、**起签字确认。
工程全部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宏泰公司施工的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及综合楼造价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明细表,结算明细表载明:一期工程包括2#、3#、4#、8#住宅楼,3#、4#、8#住宅楼用2#楼图纸,造价合计20925622.12元;二期工程包括5#、6#、9#、10#住宅楼,5#、6#楼用5#楼图纸,9#、10#楼用9#楼图纸,造价合计33080705.62元;三期工程包括7#、8-2#、11#住宅楼,7#、8-2#用5#楼图纸,11#楼用9#楼图纸,造价合计20159626.57元;四期工程包括8-6#、8-7#住宅楼,8-6#、8-7#住宅楼使用9#楼图纸,造价合计15432938.30元;综合楼造价6950000元。以上工程总价款96548892.61元。该明细表上建设单位处加盖平原村委会公章,***、***、**起、***均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处加***公司公章。该结算表下方注明“2016.6.15号和主任去好生财政所**拿回来,2016.6.15号”。涉案住宅楼、综合楼均已交付并实际居住使用。
2019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平原村委会支付宏泰公司和泰社区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工程及综合楼工程款合计67275877.59元。另外,2020年1月20日,平原村委会又支付宏泰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付款数额均无异议。后因平原村委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形成纠纷,致宏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和泰社区3#楼、8#楼、5#楼、9#楼、8-2#楼基槽验收申请表、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和泰社区6#楼、7#楼、11#楼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申请书、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期间和泰社区3#楼、6#楼、8#楼、10#楼、11#楼主体结构验收申请书以及2012年5月9日至2013年9月23日期间和泰社区3#楼、8#楼、8-6#楼、11#楼竣工工程验收申请表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均加盖**县好生镇平原和泰社区建设指挥部印章,上述申请表中除和泰社区6#楼主体验收申请表及6#楼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申请书中有***的签名外,其他申请表中均有***的签名。
再查明,2019年3月18日,宏泰公司中标平原村委会开发投资主体选定项目(项目编号SDDZ-EB-2019006),宏泰公司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3月22日向平原村委会预交收益款21333300元,上述款项汇入**县好生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账户中。中标工程后因种种原因未开工,平原村委会与宏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达成协议,约定平原村委会收回宏泰公司收益款及利息和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宏泰公司放弃编号为SDDZ-EB-2019006中标标的的有关权利,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2019年12月30日,**县好生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将21375900元汇入宏泰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宏泰公司为平原村委会建设施工了和泰社区一期工程包括2#、3#、4#、8#住宅楼、二期工程包括5#、6#、9#、10#住宅楼、三期工程包括7#、8-2#、11#住宅楼、四期工程包括8-6#、8-7#住宅楼以及综合楼工程,上述工程均已建设完毕并已实际投入使用,且截至2020年1月20日,平原村委会共计支付宏泰公司涉案工程款67475877.59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宏泰公司提交的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表能否作为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平原村委会提出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应否予以准许。宏泰公司提交的和泰社区1-4期住宅楼、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表中1-4期住宅楼工程单价及综合楼固定价款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一致,该结算明细表上加盖有平原村委会公章,且平原村委会原主任***(2015年6月2日辞去平原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职务)、原村委委员***(***辞职后***主持村委工作)、现任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起、现任村委委员***亦均在该结算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平原村委会对该结算明细表的认可,故平原村委会主张上述结算明细表不真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结算明细表应作为认定涉案工程结算总价款的依据。根据上述结算明细,涉案工程总价款为96548892.6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施工合同均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且双方亦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平原村委会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造价已远超市场价格并严重显失公平,平原村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3月18日,宏泰公司中标平原村委会开发投资主体选定项目(项目编号SDDZ-EB-2019006),宏泰公司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向平原村委会预交收益款21333300元,后因工程未开工,平原村委会与宏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达成协议,约定平原村委会收回宏泰公司收益款及利息和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宏泰公司放弃编号为SDDZ-EB-2019006中标标的的有关权利,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从上述协议内容看,平原村委会退还宏泰公司的收益款21333300元系与编号为SDDZ-EB-2019006中标标的有关的收益款,与涉案工程无关,故平原村委会主张退还宏泰公司21333300元收益款后宏泰公司不再追究平原村委会包括涉案工程款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无事实依据,对其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平原村委会其他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平原村委会应付宏泰公司工程款96548892.61元,扣除平原村委会已支付的67475877.59元,平原村委会还应支付宏泰公司工程款29073015.02元。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907301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65元,由被告**市好生街道平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