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623行审110号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号,电话: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3MB19903253。
法定代表人:刘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郄贵锋,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监察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青,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监察股股员。
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石亭镇八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海荣,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056500186W。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21号决定)的第二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涞水县占用耕地建彩钢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涞国土罚字4-21号决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起诉,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因行政机构改革,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涞水县规划局已于2019年2月1日合并成立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全部业务并入新机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涞水县占用耕地建彩钢房,有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等,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常谊
审判员  张会敏
审判员  王玉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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