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623行审114号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1号,电话: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3MB19903253。
法定代表人刘松,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郄贵锋,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监察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青,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监察股股员。
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石亭镇八里庄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056500186W。
法定代表人高海荣,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28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涞水县石亭镇八里庄村占用集体土地建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4-28号决定:1、退还在涞水县非法占用的土地4678.42平方米给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2、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4678.42平方米共计罚款柒万零壹佰柒拾陆元叁角。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另查明,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和涞水县规划局合并,于2019年2月1日成立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全部业务并入新机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涞水德昌沥青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用集体土地建彩钢棚,有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等,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决定的第1项“退还在涞水县非法占用的土地4678.42平方米给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由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认为本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六个月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孟山
审判员  张常谊
审判员  王玉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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